鄂豫苏维埃土地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681页(350字)

1934年8月颁布《鄂豫边区革命委员会土地政纲实行细则》,共20条。主要规定:(1)凡豪绅地主所有的土地,一律无代价的没收,凡祠堂、庙宇、教堂、祖积、公积所有的土地,及一切公产、官地,一律没收;凡经革命政府肃反委员会宣布没收财产的反革命分子所有的土地,一律没收。(2)凡没收的土地可照本细则规定情形分配。分配土地多少以食粮需要(全家人每年需多少口粮)为主要条件。分配土地,男女有同样权利。分配土地不可以土地面积为标准,须以出产多少为标准。(3)焚烧豪绅地主一切契约,发给分得土地者土地使用证;取消包佃制和批字顶礼押字;凡没收的随田棉地,可按分配细则分配;分得土地的人,如死亡或不愿耕种时,须将土地还乡农会另行支配;没收和分配时,不得侵犯自耕农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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