胶东根据地荒地开垦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685页(476字)

1943年6月15日胶东区临时参议会通过施行《胶东区开垦荒地暂行办法》。共17条。主要规定:(1)荒地经开垦后能增加产量的,可以开垦。公荒由政府分配给人民开垦,私荒由政府限令所有人定期开垦,否则由政府代为找人开垦。(2)开垦他人荒地,须经土地所有者同意,并须在开垦时依法订立契约,如有争议,由政府调处。(3)承垦人领垦荒地,以自耕为限。(4)由政府代为找人开垦的荒地,抗日军人家属、荣誉军人及贫苦人民有优先承垦的权利。(5)大片荒地,人民可组织垦荒合作社,合力合资开垦,或由军队、政府的各种机关团体与人民商得同意开垦。垦荒合作社对个人有优先承垦的权利。(6)开垦公荒,承垦人即取得所有权,3年不设定负担。开垦私荒,承垦人即取得永佃权,3年不纳租。开垦河滩、山地、劈石、垒墙、筑堤,需要较大劳力与资力的,可延期5年不负担不纳租。(7)荒地有田赋负担的,自开垦之日起,由承垦人负担一半,开垦荒地短期间内无收获的,可呈请县政府暂免其田赋负担。私荒开垦3年后,向土地所有人交纳地租时,田赋即由土地所有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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