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西新区土地租佃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688页(303字)

1946年3月1日辽宁省政府辽西区行署公布《辽西区土地租佃暂行条例》。共14条。主要规定:(1)所有各种形式的地租,均自1946年起,出租人应一律按照原租额减收25%,减租后的租额最高不得超过耕地正产物收获总额37.5%,不及者依减租后的租额约定。(2)地租一律于产物收获后1月内交纳,禁止上交租、转租,取消押租及其他额外负担。(3)为保障地主的地权,在减租后承租人应按契约交租,不得无故拖欠。在实行减租后,承租人与出租人双方应一律重订书面的租佃契约,契约期限不得少于3年。(4)出租人典卖其租地时,原承租人有依同等条件承买承典的优先权。出租人不得夺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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