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无主土地处理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691页(383字)

1949年12月12日发布《上海市人民政府处理无主土地暂行办法》。共13条,主要规定:(1)凡土地已逾规定登记期限,无人办理登记的,视为无主土地。无主土地,由地政局予以代管,并公告。(2)代管年限定为3年,在代管期内,原土地所有人或其继承人或其合法代理人可提出证明文件,申请发还。(3)代管期满,无人申请发还的,应即列为公有土地。(4)无主土地在代管前已有人租用或使用的,可优先向地政局声请续租或租用。(5)无主土地在代管前有他项权利的设定尚未登记的,权利人应于代管期内缴验证件,经地政局审查属实,准为他项权利的登记。(6)代管土地如政府有征用必要时,可予征用。(7)凡核准发还的土地,在代管期内的收益及税款与管理费用的支出,由原所有权人向地政局清理。代管土地经核准发还后,在代管期间所定的权利契约,仍应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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