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土地规划编制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695页(441字)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3章中规定:(1)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编制,报国务院批准。(2)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本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编制,报国务院批准。(3)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口在100万以上的城市以及国务院指定的城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各该市人民政府组织本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编制,经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批准。(4)本条第(1)、第(2)、第(3)项规定以外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有关人民政府组织本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编制,逐级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其中,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编制,逐级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授权的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5)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一般为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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