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地方土地整理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700页(210字)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4章耕地保护中规定:(1)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制定土地整理方案,并组织实施。(2)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推进土地整理。土地整理新增耕地面积的60%可以用作折抵建设占用耕地的补偿指标。(3)土地整理所需费用,按照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土地使用者共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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