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土地管理机构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710页(527字)
根据香港法律规定,香港地区与土地管理有关的机构主要包括:(1)土地开发政策委员会,为最高决策机构。由布政司、规划环境地政司等10位政府高级首长组成,由布政司任主席。该委员会和在原则上核准所有影响发展计划或土地用途的重大建议,修订规划标准及准则,负责监督一切有关土地发展事宜。(2)城市规划委员会,为辅助决策机构。负责研究并制定全港市区及发展区的法定规划图册。规划图册一经该委员会通过,并经宪报公布,便具有法律效力。(3)土地及建设咨询委员会,负责对政府的重大建设提出建议。(4)规划署,负责全港性发展策略、次区域规划和分区规划3个层次的土地规划工作。(5)屋宇地政署,为主要管理执行机构。该署负责管理一切有关土地与屋宇发展的事务。下设3个处:一是地政处,负责批租土地、征用土地,进行公务计划、市区重建及环境改善等计划;负责一般性政府土地管制、土地交易价值及与土地立法有关的工作。地政处下设14个分区地政处。二是建筑物条例执政处。三是测绘处,负责建立及保存香港的大地测量网,测量土地界线;制作及修订各地用途和比例地图。另外,香港土地管理机构中,还设有田土注册处和土地审裁处及半官方性机构——土地开发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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