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地上权消灭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714页(299字)
澳门《民法典》第1427条规定:(1)地上权因下列任一事实而消减:地上权人未在原定之期间内,或在无定出期间之情况下未在7年内完成工作物;工作物已损毁者,地上权人未在损毁时起计之上述期间内重建工作物;地上权定有存续期者,其期间届满;地上权及所有权归于一人;因取得时效而解除房地产上之地上权负担;土地减失或不能使用;公用征收。(2)在设定凭证中,亦得订定地上权因工作物损毁或因任何解除条件成就而消减。(3)就第1款1项及2项所规定之地上权消减之情况,适用时效之规定。(4)就第1款5项所规定之地上权消减之情况,适用经作出必要配合之第1405条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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