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地段租借批给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717页(407字)

澳门1994年《土地法》第44条规定,以租借方式之批给,首先为临时性,并按其特征订定通常不超过5年之期限;而倘在期限内经遵守预先所定之最低限度利用条件,以及地段经确实划分时,方得改为确定性。第45条规定:(1)租借方式批给系受本法律及补充条例以及有关合约所订之条件管制。所有未经载明事宜悉依民法可引用部分处理。(2)不得分租及将租借金一次过以代价抵消。第46条规定:(1)以租借方式批给时,承批人必须缴付:使用权之价款;租借金。(2)使用权之价款系根据政府将来按地段之位置及批给用途而核准之表计算。(3)使用权价款系以公开招标所得结果或按照上款所指之表而订定者。(4)使用权价款系于签订临时批给契约之前一次缴付者;又倘属公开招标时,投承人应以现金或由政府所接纳之银行担保作为现金,以缴付全部使用权价款。(5)租借金系由临时批给之日起计,并按年上期以现金缴入公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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