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地段案卷更换限制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720页(404字)

澳门1994年《土地法》第149条规定:(1)更换或转移须受本法律对个人或团体可拥有批给面积限度的限制,亦受到依法取得地权的法律限制。(2)法院执行裁定或因死亡而承继者除外。第150条规定:(1)活人之间的案卷关系人的更换,应由所有有关者申请。(2)申请书经第112条的指机关作出报告后,由有资格核准批给的人士自由审核。(3)当许可的批示传达后,更换即作为实现。第151条规定:(1)关系人被其继承人更换时,应由继承人中任何一人于关系人死亡之日起90天期内申请,否则,有关案卷即行归档。(2)申请书须附同与案关系人的死亡证明书,已提起析产案的证明书或已提请立契官公署为继承人资格证明之证明书,以及倘有遗嘱时,其公证副本。(3)有充分理由时,上款所指的文件得事后附入有关案卷内。第152条规定,案卷关系人的更换只限在进行临时划界后至签订临时批给合约方获许可。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