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土地邻地通行权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727页(268字)

台湾2000年《民法典》第787条规定,土地因与公路无适宜之联络,致不能为通常使用者,土地所有人得通行周围地以至公路。但对于通行地因此所受之损害付偿金。前项情形,有通行权人,应于通行必要之范围内,择其周围地损害最少之处所及方法为之。第788条规定,有通行权人,于必要时,得开设道路。但对于通行地因此所受之损害,应支付偿金。第789条规定,因土地一部之让与或分割,致有不通公路之土地者,不通公路土地之所有人,因至公路,仅得通行受让人或让与人或所有地。前项情形,有通行权人,无须支付偿金。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