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1954年土地改革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730页(227字)

1954年,台湾当局决定在城市实行土地改革,于同年8月26日颁布《实施都市平均地权条例》。1956年1月19日颁布《实施都市平均地权条例施行细则》。根据条例规定,城市土地改革具体作法是,先规定地价,然后照价征税、照价收买、涨价归公。土地改革范围,限于“都市”,包括依法公布都市计划范围内的全部土地,计划建设的港口、商埠、新辟及工矿业发达的都市或其他尚未完成都市计划地区,经当局核定实施本条例的全部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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