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土地登记申请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737页(266字)

台湾《土地登记规则》第3章土地登记程序中规定,土地登记,应由权利人及义务人会同申请;合法继承人为2人以上,其中部分继承人因故不能会同其他继承人共同申请继承登记时,可由其中1人或数人为全体继承人的利益,申请为公同共有的土地登记;经继承人全体同意的,可申请为分别共有的登记;登记机关在登记完毕后,应将登记结果通知其他继承人;公同共有的土地,公同共有人中的1人或数人,为全体公同共有的利益,可就公同共有土地的全部,申请为公同共有的登记,登记机关在登记完毕后,应将登记结果通知其他共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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