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土地管理机构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741页(562字)

台湾《土地法》规定,当局和省、市、县均应设立专管地政的机关:(1)当局地政机关。于内政部下设地政司、地政资料中心。地政司统一管理台湾地政工作,设6科:地籍科、地价科、地权科、地用科、测量科、方域科。(2)省地政机关。为地政处,下设6科、秘书室及总务室,另有土地重划工程规划总队、测量总队。《台湾省地政处组织规程》规定,地政处职责是:全省地籍整理及管理,地籍调查、土地测量、土地登记、地目等事项;全省平均地权规定地价、地租限制、土地估价、地价册编制、土地税减免事项;全省地权调整、三七五减租、公地放租放领、耕者有其田、扶植自耕农事项;全省土地利用调查、土地使用编定及管理、土地征收、土地重划、公地管理拨用、工业用地、荒地开垦事项;指导市县地政工作的推进事项;其他有关地政事项。(3)市地政机关。台湾规定,直辖市设地政处,其他各市设地政科,均直属于市政府。(4)县地政机关。于县政府设地政科,办理全省地政事宜;并又分区设置地政事务所,办理区内地政事务。每一地政事务所管辖二至四、五个乡镇不等。另外,台湾法律规定,有关土地利用具体工作,可由利用部门负责,如农地利用由当局农业委员会管理;城市土地利用由营建署负责;工业用地由经济部工业局负责;国有非公用土地由当局国有财产局管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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