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耕地放领承领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745页(519字)

台湾《实施耕者有其田条例》第3章规定:(1)耕地经征收后,由现耕农民承领,其附带征收的定着物及基地亦同。(2)承领耕地地价按本条例的规定即征收耕地地价标准计算,连同定着物及基地价额,并按周年利率4%加收利息,分10年以实物或同年期的实物土地债券均等缴清,其每年平均负担以不超过同等则耕地三七五减租后佃农现有的负担为准。但承领人得提前缴付一部或全部。放领耕地的程序按本条例规定执行。耕地承领人办妥承领手续后,县(市)政府应随即办理土地权利变更登记,发给土地所有权状。(3)现耕农民承领耕地后,政府为确保土地利用的改良及增加生产,应指定专款,设置生产贷款基金,低利贷给农民。(4)耕地经承领后,政府应奖助承领人以合作方式进行现代化的经营。(5)承领的耕地,因不可抗力致使一部或全部不能使用时,承领人可逐级呈报省政府核准减免未缴的地价;承领的耕地,遇重灾欠,经申请查勘属实的,当期地价可暂缓缴付。(6)实物土地债券到期的本息,由土地银行就耕地承领人按期缴付的地价本息偿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在实物土地债券还本付息保证基金项下支付:耕地承领人经核定减免或缓期缴付地价的;耕地承领人欠缴地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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