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耕地分割禁则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746页(348字)

台湾1999年《农业发展条例》第16条规定,每宗耕地分割后所有面积未达0.25公顷者,不得分割。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1)因购置毗邻耕地而与其耕地合并者,得为分割合并,同一所有权人之2宗以上毗邻耕地,土地宗数末增加者,得为分割合并。(2)部分依法变更为非耕地使用者,其依法变更部分及共有分管之未变更部分,得为分割。(3)本条例修正施行后所继承之耕地,得分割为单独所有。(4)本条例修正施行前共有耕地,得分割为单独所有。(5)耕地三七五租约租佃双方协议以分割方式终止租约者,得分割为租佃双方单独所有。(6)非农地重划地区,变更为农水路使用者。(7)其他因执行土地政策、农业政策或配合国家重大建设需要,经当局主管机关专案核准者,得为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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