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公有耕地放租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746页(373字)
所谓放租系指将公有耕地出租于农民。台湾当局于1946年10月28日颁布《台湾省承租公有土地农户登记规则》,一方面对原有承租农户(现耕农户)进行调查登记,一方面举办待耕农户登记,并规定,分配给农户耕作的土地,水田以2甲,旱地以4甲为限,必须自力耕作。不许包租、转租或私自让与。1947年1月1日,台湾当局颁布《台湾省公有耕放租办法》,鼓励农民组设合作农场领租土地,另外也准许自为耕作的农民领租土地。规定:每户承租土地,水田以15亩至45亩,旱田以30亩至75亩为限;地租最高额不得超过地价的8%,或正产物收获量总额1/3。同年1月30日颁布的《台湾省公有耕地放租办法施行细则》规定:公有耕地佃租平均以正常物收获总额的1/4为准;承租期限,合作农物为9年,农户为5年;农场与农户均应与当局订立租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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