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河国际管理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760页(927字)

印度河发源于中国西藏,是流经印度和巴基斯坦的国际河流,是灌溉南亚大片土地的主要水源。为解决印巴两国印度河争水的历史纠纷,在世界银行的直接参与下,两国于1960年9月19日签订《印度河条约》,同时签署三个法律文件:《关于利用印度河流域水源的条约》;《关于设立印度河流域开发基金的协议》;《世界银行向巴基斯坦提供贷款的协定》。《印度河条约》的主要目的是划分印、巴两国用水的范围,为此决定了若干法律原则,确定了双方公平、分配使用印度河水的权利和义务。《条约》明确规定东部、西部河流的使用原则,即东部3条支流的水应当不受限制地归印度使用,巴基斯坦有义务让水不受任何干扰地流动,除生活用水和非消耗性用水以外。同样,西部3条支流的水应当不受限制地归巴基斯坦使用,印度同样有义务让水不受任何干扰地流动。非消耗性用水是指,不会实质性地改变任何河道水的流动情况,以致损害另一方面的使用。为保持两国在印度河流域合作关系和及时解决有可能出现的争议,根据《条约》规定,成立印度河常设委员会,使其成为沟通情况,进行协商的主要渠道,定期视察该流域,集中有关印度河流域的全部技术资料。委员会由两国政府各派1名委员组成,委员将代表本国政府处理有关条约的所有事宜。委员会每年至少在印、巴轮流开会一次,要求每年6月1日前提交年度工作报告。《条约》还规定,任何涉及到阻碍条约的施行或出现违反条约的事实,引起双方分歧时,首先应当由委员会解决;如果委员会达不成协议,那么可以提交中立国专家处理;如果专家所得的结论不同,就应当作为纠纷处理,那么一国政府可能邀请另一国政府依法解决纠纷。《条约》中规定设立一个仲裁法庭以解决纠纷,法庭包括四名仲裁员,由双方各指定两名,还包括3名公断人,从政府认定的专门小组中任命。关于设立开发基金的协定,由世界银行同捐款国之间签订。1964年又签订补充协定,增加对基金的拨款。总之,《条约》的签订不但结束了印、巴之间长期的水纠纷,成为解决国际水纠纷的一个范例,并且确认和提出一些解决国际水纠纷的重要法律原则,即合理确认流域概念的原则;公平分配用水的原则;国际合作开发的原则;合理补偿的原则;国际组织直接参与的原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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