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公有水面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766页(195字)

韩国于1961年12月19日颁布,1964年、1966年修改颁布《公有水面管理法》。本法以规定保全、利用公有水面及其管理所需的事项,预防或减少公害,增进利用,从而有助于公共福利为宗旨。共20条。本法所称公有水面是指作为海、河、湖、沼泽及其他供公用的水流或水面和渍地。根据规定,公有水面分别由中央管理厅、海运港湾管理厅、地方管理厅进行管理。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