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基斯坦1873年水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769页(303字)

巴基斯坦于1873年颁布《北印度渠系和排水条例》。该条例基本原则沿用至今。该条例授权政府为公共目的而利用、控制及管理所有流入天然河道的河流与溪川,所有的湖泊、地下水及其他自然汇集的静水。该条例还包括用水权、政府机构管理水资源的权力、建筑物的施工和维护、水费征收等。条例规定任何人要求用水和建造一条新渠道或者是由他人转让已有渠道,必须向负责分配或再分配的办事员申请。条例规定禁止用水户转卖和转租渠道水的使用权,任何人未经批准而用水,将受到指控,除罚款外还将补偿损失。条例还对急需的灌溉与排水工程获得义务劳动力的措施作了规定,参加义务劳动的名单由收税员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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