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罗斯一般用水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774页(282字)
1995年《俄罗斯联邦水法》规定:(1)俄罗斯公民和法人开发利用江河湖泽和地下含水层水体时,如不需要修建工程设施、不使用技术工具和设备,则可不申办用水许可证。(2)一般用水可按本水法规定,分别从一般用途水体上取用,也可从非一般用途水体上取用。(3)俄公民和法人开发利用江河等水体时,如需修建工程设施,使用技术工具和设备时,则需办理用水许可证而后方可取用,但在水体中只使用小型浮运设备,以及只是气垫船单次起降的情况除外。(4)专项用水的类别,应列具清单,由经国家专门授权主管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的机构审批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