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水资源含义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777页(391字)

英国1963年《水资源法》第2节第1条规定,在本法中,任何地区的水资源系指在该区域内此时处于任何供水水源内的水,而任何地区的供水水源系指:(1)位于该区域内的所有内陆水;(2)该区域内的各层地下水。第2条就本法而言,凡处于:(1)井、洞穴或类似工程,包括为了便于收集井、洞穴或工程中的水而修建的与它们相接的平峒或通道;(2)其水位全部或主要依靠地下水层补给的、通向各地下水层的空洞中的水,将据此类井、洞穴或工程所陷入或空洞所挖至的地下水层的不同情况,分别认定是某地下水层的地下水。第3条规定,除第2条有明文规定者外,凡处于:(1)不泄入其他内陆水体的湖泊、池塘或水库;(2)不泄入由两个或多个湖泊、池塘或水库及与它们相连的水渠、管道组成的水体群之外的内陆水的各属该水体群的湖泊、池塘、水库、渠道、管道中的水均不属本法所称供水水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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