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比亚水资源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780页(461字)

利比亚历来重视水管理,实施中的水法及法令主要有:1965年颁布《基本水法》(1972年修订);1970年颁布《耕地保护法》;1970年国家农业部发布《关于耕地用水分配的决议》;1971年5月公布《关于对农业合作社用水管理的规定》;1973年颁布《关于钻井的法律》等。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利比亚于1972年成立国家水利总局,直接对总统负责。该局承担全国水资源政策制定,审批由政府有关部门提交的水利工程计划,拟定水法草案并保证法律实施。州成立农业发展部,主要负责促进地方水利工程发展,享有较高的自主权。除此,还依法设立规划部,负责审定水资源开发计划和工程方案;设立土地改革和修复总局,负责灌溉、水土保持及有关工程的实施。利比亚水立法对水资源开发,尤其是农业用水开发十分重视,法律规定对各项开发给予高额补贴,并可由农业银行贷款。并规定对开挖饮用水井、畜牧用水井和修建畜水池也要进行资助。法律还对防止地下水过量抽取,控制含水层水位下降、缓解城镇用水矛盾、兴建大型管道工程作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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