摩洛哥水资源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781页(709字)

摩洛哥重视水资源管理,于1914年7月1日第一次颁布《水法》,后于1925年8月1日、1932年7月2日和1933年10月9日进行三次修改。根据《水法》规定,摩洛哥境内的水全部属于公共财产,所有的河床、河岸、堰堤以及泉眼为公共所有。土地所有者可以自由使用落在所属土地上的雨水。如果不影响公共水的供应,不侵犯第三方的权利或每日消耗不超过200立方米,土地所有者可以打井用水。《水法》规定,用水灌溉的单位和个人,在按规定给予补偿的基础上,无论是否危及到其他利益,均可得到用水权。由此引起的任何争端可以由法院解决。但是,如果需要保证公共用水,国家可以收回用水权。州、自治区和被授权的单位或个人可以在私人所属的土地上进行开发水的勘测工作。1925年《水法》规定,如果没有得到批准,河道上不能建设电站和引水工程。在缺水情况下,公共工程局可以暂时对用水进行协调,以保证居民和牲畜的饮用水供应。国家可以通过法律在河道上修建水库,用于发电、灌溉和生活用水的供应。根据水法律授权,摩洛哥于1960年设立国家灌溉局,负责协调农业用水的开发,包括农村工业用水。1969年灌溉局被解散,为了继续发展农业,依据有关法令决定,在国内主要地区成立了灌溉办公室。为了管理大型水利工程,还成立了国家装备和发展部水利局。另外,成立了公共工程局,被法律授权制裁违反水法的行为,同时负责灌溉排水工程的养护和维修。根据水法律规定,摩洛哥灌溉排水工程的资金由国家预算和国际信用机构贷款承担。国家依法对用水户征收水费。水法律还对开发地下水保证农业和城乡居民使用、防治洪水保护两岸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等作出了具体规定。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