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蓬水资源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783页(443字)

加蓬共和国1960年获得独立后,水的法律来源于国内各种族的习惯法,也保留着一些殖民时期的管理制度:(1)所有权,国家宪法和水法律规定,所有流动的水和静止的水、河流,不论通航与否,也不论其是天然或人工的,以及与水的利用或湖泊、沼泽的利用有关的所有渠道、堤防、坝,均为公有财产的一部分。雨水、泉水、井水、土地所有者自筹资金修筑的水池,以及灌溉渠系、排水渠系等不属于公有财产。(2)用水权,法律规定,凡属公有财产的水,私人均不能获得所有权,可以通过申请许可证的途径取得利用公有水的权利。对利用公有水的家庭、商业、农业、畜牧业和工业,可按部长会议规定方式和条件颁发用水许可证。许可证有效期一般不超过20年。许可证持有者如违反了许可证中的规定,可在截止日期前注销许可证。地方负责人,也可颁发利用公有溪流存放漂木的许可证。(3)地下水,法律规定,地下水不受公法支配而受私法支配,只要各方的协定还有效,或土地所有者需利用地下水时,可不必申请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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