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地马拉水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788页(257字)

危地拉国家《宪法》、《民法》中对水权、水资源的保护和开发利用作出明确规定。政府也发布一些有关水管理方面的政令和规章。根据国家法律授权,国内可再生自然资源管理总局负责水利工程的规划、设计、施工及运行。1938年4月危地马拉与萨尔瓦多签订边界协定。其中第2条规定:两国政府有权将边界河流中一半的水量用于农业或工业,但不得授权其他国家或外国公司利用这些水量。并规定不得人为地改变边界河流的河床,包括已废弃的原河床,诸如不得因兴建公共工程,加深供水渠道而影响两国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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