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西水资源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789页(499字)
巴西重视水法制建设。有关水的立法始于葡萄牙殖民统治时期,主要引用罗马法律。19世纪中叶,巴西帝国期间,水法仍明显受葡萄牙殖民时期水法的影响。其水立法原则是,只有联邦政府才能制定水法;淡水域属于联邦或各州;处在私有土地范围内水域,归土地所有者所有;巴西领海水域扩展至200海里。巴西水法律规定了公共水用水的优先权顺序是:(1)饮水和卫生;(2)灌溉;(3)其他用途。根据水法律规定,水管理权集中在公用事业部门。法律授权有6个部参与管理工作。内政部通过地区开发管理、抗旱工程、农业灌溉等机构,在地区规划、灌溉与排水、基本卫生设施、水文测验以及防洪与灌溉等方面开展工作。运输部通过全国港口航道机构负责海运和内河航运,以及内河港口和海港的水资源利用工作。矿业动力部通过电力、矿业资源勘测机构负责水力发电和地下水资源的开发工作。卫生部负责监督内河与海洋水域的卫生以及水质及污染管理。农业部负责气象与气候等方面工作。1979年联邦政府发布法令,授权建立综合性流域研究特别委员会,其任务是协调全国水资源开发利用工作。法律还对州、自治地区水资源管理作出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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