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河川权属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792页(213字)

韩国《河川法》第3条规定,河川为国有。第4条规定,因本法规定之许可和承认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可根据总统令规定将其转让。第5条规定,根据其他法令欲在河川区域内设定权利或进行其他处分时,该处分厅应事先与管理厅协议或者取得其承认。第6条规定,国家和地方自治团体欲根据本法之规定进行应得到管理厅许可之事项的有关事业时,施行其事业的行政厅应根据总统令规定,同管理厅协议或者取得其承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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