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律宾国家水源所有权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796页(208字)

菲律宾1976年《水法》第4条规定,本法所提的水源,是指菲律宾领土辖区内的地下水、地面水、大气水和海水。第5条下列各项属国家所有:(1)河流及其自然河床;(2)分布在自然地层中和河床内的泉和溪的连续或间断水流;(3)自然淡水湖和咸水湖;(4)各种地表水、包括地面水、自然或人工降雨的雨水,以及农田径流、渗流和排水等;(5)大气水;(6)潜流水或地下水;(7)海水。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