埃塞俄比亚工业用水权利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803页(175字)
埃塞俄比亚1960年《民典法》第1242条规定:(1)土地所有人对流经其土地或地界的水,可为了维持诸如水磨厂、洗衣房或浴室之类的工业或商业企业而使用之。(2)他得保证从他的土地流出的水的洁净并适宜于其通常使用。第1244条规定,只有得到有权当局授权的企业才可在河流上建设分配、运输或出卖水力的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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