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优先用水权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807页(315字)
这种用水制度主张,谁先开发和利用水资源,即从河流或其他水体引水并使之发挥经济效益,谁就有权优先用水。取得此种权利的人以后有连续优先用水权,但如果不用水,其权即丧失。目前,美国华盛顿州、俄勒冈州、爱达荷州、内华达州、犹他州、蒙大拿州、怀俄明州、科罗拉多州、新墨西哥州、北达科他州、南达科他州、堪萨斯州、俄克拉何马州、阿拉斯加州等,通过立法实行地下水优先用水权制度,即废除土地所有者的地下水权,地下水由州政府管理,用水户向州政府申请批准,缺水期间,先用者有优先使用的权利。但必须做到:首先从河流或其他水源引水;有优先使用的意愿;注意到别人的优先权;符合州政府的政策;应使水发挥效益。
上一篇:西班牙水源优先使用立法
下一篇:韩国河川占用许可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