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大利水优先使用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807页(279字)

意大利对于不同用途、地区之间的用水一般不规定次序,但航运在河道和湖泊有优先权,土地所有者具有使用公共地下水的优先权。为铁路电气化、航运、土地开垦、灌溉、饮用水、其他公用事业或开发基金会进行的供水工程建设,可保留部分或全部湖泊和河道的水量。一般情况下水资源保留4年为一期,到期后调整一次。开发基金会进行的工程可调整二次。此外,意大利水法律规定,公共工程部和农林部为家庭和城市供水总体计划确定的水资源可部分或全部保留,其正常持续期为25年或更长时期。对于非公有水,在处理水事业争端时,授权法院确定用水优先次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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