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河川新建建筑许可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809页(414字)

日本1991年《河川法》规定:(1)凡在河川区域内的土地上新建、改建及拆除建筑物者,必须根据建设省令的规定取得河川管理者的许可。在河川的河口附近海面中为了贮留停滞河川流水而新建、改建及拆除建筑物者亦同样需要获得许可。(2)在高标准堤防特别区域内的土地上,不管第(1)项如何规定,下列行为均无需取得许可:新建或改建由政令规定的、不会削弱基础及高标准堤防的渗透性的建筑物;用上项中的建筑物和排水管网等其他通水设施及贮水设施,在地上或政令规定的地表以下深度内的地下新建或改建不漏水的建筑物;拆除地上建筑物,或拆除地表以下政令规定的深度范围内的建筑物并立即回填。(3)河川管理者对于在高标准堤防特别区域内的土地上新建、改建或拆除建筑物时,在其备第(1)项的许可申请情况下,只限于与申请或协议有关的并且对确保高标准堤防的功能不会产生影响的那些建筑物的新建、改建或拆除,而且必须经过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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