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非用水许可申请中止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815页(354字)

1998年南非《水法》第54条规定:(1)主管当局可以根据本条通知,对依据本法获得用水授权者采取终止或收回其权利的做法,如果该当事人:未能遵守用水权的某一条款;未能遵守本水法;未能支付规定支付必要的费用。(2)可以根据规定终止用水权;在通知指定的时期内,终止用水权;直到主管当局确信,有关当事人已纠正上了导致终止的不遵守授权的行为。(3)若主管当局指示有关当事人在指定的时期内采取纠正违犯授权的措施,而有关当事人所做的工作未能使主管当局满意,则主管当局只得根据第(1)节规定终止或收回该项用水权利。(4)有关当事人应有机会在合理的期限内,就所提出的任何终止或收回用水权力的事宜提出申述。(5)主管当局在有充分理由的情况下,可以恢复根据第(1)节收回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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