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非用水许可担保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814页(277字)

1998年南非《水法》第30条规定:(1)如对保护水资源或有关财产有必要,主管当局可以要求申请人对按本法颁发用水许可证时引起的,或可以引起的某些义务提供担保。(2)担保可以是下列中的某一项:银行信用证;保人或银行保单;债券;保险单;其他适当的担保形式。(3)主管当局可以明确要求的担保形式、范围和期限。(4)担保的期限可以延长,可以超过有关许可证规定的期间。(5)如果主管当局要求以保险单据的形式担保,它可以要求参加共同投保或成为保险单的受益人;必要时,主管当局应被视为在保险政策有关事项上有保险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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