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罗斯饮用水源开发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819页(350字)

1995年《俄罗斯联邦水法》规定:(1)对江河湖泽及地下含水层等水体作饮用水和生活用水开发,属于最优先的开发项目。对于这类开发应当选用有防污染和防淤塞保障的地表和地下水体。哪些地表和地下水体适合于作饮用水和生活用水使用,应由国家卫生防疫监测部门决定。(2)作为供应饮用源的水体,必须安全可靠,应能按俄联邦政府的有关规定达到划出一定的卫生保护水域的要求。(3)适合于饮用水源的地下水体,一般不再允许做其他目的开发(本水法中另有规定的情况除外)。(4)在特殊情况下,在一些没有可供家庭生活用水需要的地表水体但有足够数量适宜于饮用的地下水源的地区,允许将这些地下水用于饮用和生活用水目的。(5)将水体用于饮用和生活用水的开发办法,由俄罗斯水法律予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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