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河川土地开挖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821页(359字)
日本《河川法》第27条规定:(1)凡在河川区域内的土地上开挖土地或挖土等其他改变土地形状的行为,或栽植或砍伐树木的行为,必须根据建设省令的规定得到河川管理者的许可。但政令规定的简单行为例外。(2)在高标准堤防特别区域内的土地上,不论如何规定,以下行为不需要取得上述的许可:进行土地开挖或从地表到政令规定的深度范围内进行土地开挖来回填被开挖的土地;培土;除了土地开挖、培土及挖土以外的改变土地形状的行为;栽植或砍伐树木。(3)河川管理者,对于在河川区域内的土地上进行土地开挖、培土或挖土而由此造成河川管理设施或根据许可而设置的建筑物受到损坏并认为严重妨碍了河川管理,则不能批准许可。(4)河川管理者对于第(3)项规定的区域内进行的活动,必须根据建设省令的规定予以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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