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水源使用管理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825页(516字)
联邦德国境内河流稠密,水量充沛,期间有运河相连,可以通航。历史上,联邦德国各州曾颁布过百余部地方性水法。1944年曾重新拟定统一水法案,但是,由于战败,未能出台。二次大战后,联邦政府重视水法制建设,于1955年12月17日向联邦参议院提出《水法(草案)》。联邦议会水管理委员会进行审议后,于1957年5月23日提交联邦议会全体会议讨论,1957年6月27日通过,1960年3月1日生效。该法于1964年8月6日修订,1967年8月15日增加了第3部分,1976年10月再次修订。该法由7部分45条组成。主要包括关于水的一般规定、关于地表水的规定、关于沿海水域的规定、对地下水的规定、总的用水计划和用水登记、惩处与罚款、最后条款等内容。该法第1部分“关于水的一般规定”中第1条规定了水的管理“基本原则”,主要是:(1)水源的管理应当服务于公共利益;(2)在采取对某一水源可能产生影响的有关措施时,每个人都有责任给予必要的注意,以防止该水域受到污染或者对该水源的水质造成任何有害的变化;(3)拥有土地并不等于享有。根据本法或州的水法的要求须获得许可证或执照的水源以及改变地表水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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