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水域利用检测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825页(497字)
德国1998年《水管理法》第21条规定,凡因利用水域而提出审批申请,他有义务允许主管部门对设备、机构和具有使用价值的水域利用过程进行监督。他要检查是否允许利用,为此,要规定利用的条件和义务。在允许的范围,利用是否符合依据第5条或补充的州法律条款的要求,即:(1)工作时允许进入企业区;(2)只要检查是为了预防公共安全紧急危险所需要,非工作时间允许进入住宅和企业区;(3)任何时候允许进入与第1项和第2项不直接相连的土地和设备。住宅不受侵犯的基本权利受到第2项的限制。此外,为相同目的,他要开放设备和机构,提供信息,提供人力、资料和工具,使技术交流和考核有可能。为水源利用者任命水源保护人员。应主管部门的要求,必须请教水源保护人员执行依据第2项、第3项的监测措施。第1款从意思上适用如下人员:(1)建立和经营规定的管道设备的;(2)建立和经营规定的设备的;(3)依据19.11条的商业企业主;(4)要允许在土地上建立和经营设备的所有者进入土地,提供信息和资料,使技术交流和考核有可能。有义务提供信息资料的人可以对回答涉及民事诉讼的问题保持沉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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