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公有水面围填工程施工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834页(226字)

韩国《公有水面围填法》第10条规定:(1)获得围填许可者须在建设部长官指定的期限内施工和竣工。(2)建设部长官认为有相当的理由时,可根据获得围填许可者的申请,批准延长第1项期限。第10条之2规定:(1)建设部长官在作为政府事业而进行围填事业过程中,对以农业为目的的围填事业,除特殊情况外,可委托农业振兴公司代行其有关施工方面的业务。(2)依据第1项的规定而由农业振兴公司代行的业务范围,由总统令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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