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大利水利工程保护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841页(632字)

意大利水法律规定,在公共大小河流、排水道和州属的河渠河槽内修建水利工程,必须经批准并取得许可证书。禁止进行下列水利工程和其他建筑活动:为捕而引起天然流量改变的堤堰和人造林木;在水道岸边和沿岸的法定范围内清除或种植树木;在水道和公共河渠规定的距离内开挖沟道或水井;沿河堤在安全界限内进行建筑、开挖和运土;建设损害河堤安全的任何工程;建设妨碍灌溉和浮运的任何建筑物;在公共河流上建设工厂和作坊。法律还规定,在土地开垦区内,于天然和人工水道、河渠及其堤岸兴建工程,必须履行事先的批准手续。进行下列工程应申请批准:改变水道和河渠天然流量的取水口及其有关建筑物的兴建;护岸建筑物的改建;自居民区、工业区及类似地区兴建排放污水的工程。此外,需要申请执照的还有:捕鱼、航运;在水道和河渠中运输动物和家畜。关于水利工程的监督和保护,意大利水法律规定,水利工程根据分类实行等级管理和保护。除内河航运和山区源头工程,第一类为边境河流防护工程;第二类为省际大型河渠系统的整治和防护工程;第三类为防洪、防冲、防淤、除涝工程;第四类为重要水道、大型排水管道;第五类为城市农村居民区兴建的水利工程。国家公共工程部负责第一、二类水利工程的施工、维护和管理,还负责第三类水利工程施工,但维护交由相应的土地所有者协会进行;第三类水利工程管理按公共工程部的法令确定。土地所有者协会负责第四类相应的水利工程的施工和维护。第五类水利工程由市政局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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