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非国家水利工程处置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844页(181字)

1998年南非《水法》规定:(1)水与森林部部长可以将某些国家水利工程转让、售卖或处置给某其他人;(2)若其价值超过了部长当时取得财政部长同意的限额,则未经国家行政部门批准,任何国家水利工程都不得按第(1)小节的规定进行转让、出售或处置;(3)在将水利工程转让或处置给某一水机构时,财政部长可以指示不为此交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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