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堤坝灾害防止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845页(212字)

韩国《河川法》第38条规定:(1)在堤坝、河口堰口附近的海面上设置贮留河川流水之工作物者,应根据总统令规定设置防止和减轻因堤坝的设置等发生灾害所需设施或采取替代措施。(2)坝的设置者欲将该堤坝等供流水的贮存或取水之用时,应事先根据总统令规定制定该大坝的管理规程,并取得管理厅的承认。将其变更时,亦照此办理。(3)管理厅认为在河川管理上有障碍时,可命令变更该堤坝的管理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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