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非水坝隐患预防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848页(507字)

1998年南非《水法》规定:(1)水坝业主应当:向水与森林部部长提供各种必要的信息、图纸、规范、设计假定、计算材料、文件资料和实验成果等;向部长所授权的人员提供基本情况,以便部长能够最终决定:该坝是否属安全隐患坝;该坝是否属应当被宣布为安全隐患坝;是否应当下发指示对该坝进行修理或改建;业主是否履行了本法中适用于该坝的一些有效条款。(2)部长可以在政府公报上发布通告指出该风险坝的等级。(3)部长可以:向水坝业主发布书面通知,指出该坝属有安全风险的隐患坝;指示风险坝业主,要求他以自费方式吩咐负责该坝安全的、经过审批的专业人员,在部长规定的期限内向部长提出一份报告;指示风险坝业主自己出费用,按照部长规定的期限对该坝进行一次检修或改建,这是为了保护公众、财产和资源不受大坝失事危险影响所必需的。(4)若水坝业主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执行第(3)条中的规定,则部长可以自行安排这一检修或改造,而后由业主冲销费用。(5)在发出一项指示时,部长应当做到:有把握确定该项修理或改建对降低水坝风险到一定程度是必需的;研究该坝失事时,可能对公众安全、财产损失和资源质量的影响。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