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洪水地区划定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850页(324字)

德国1998年《水管理法》第32条规定,洪水泛滥地区是地表水域和堤坝或高岸之间洪水淹没或流经的地区。为了下列情况的需要,州对洪水地区作出并发布为免受洪水危害服务的措施:(1)保持或改善水域及淹没地区的生态结构;(2)防止侵蚀的危害;(3)保持和重新获得自然景观;(4)规定洪水疏导排流措施。必须保护洪水泛滥地区的自然景观。如果与公共健康的重要理由对立,就要及时地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如果不与公共健康的重要理由对立,以前的洪水泛滥地区的自然景观要尽可能恢复。如果对其他州有明显的影响,则由州规定它们的洪水预防措施。如果不能就采取的措施取得一致意见,联邦政府根据一个州的申请应当在有关州之间进行协调。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