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斯拉夫抗洪计划管理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851页(182字)
南斯拉夫《水利基本法》第5章水灾防御中规定,对一定区域内的防洪所需要的措施和工作,由防洪计划确定;防洪计划由共和国执行委员会或区议会制定;对参加防洪的劳动组织,按有效消耗给予补偿,对公民按有效消耗和个人收入的损失程度给予补偿;在洪水危险持续期间,防洪计划所确定的机关采取的全部措施,必须通报给地区负责防洪的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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