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河川预定地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855页(340字)

韩国1995年《河川法》第9条规定,本法关于河川和沿岸区域之规定,根据总统令规定准用于新河川和即将形成的沿岸区域的河川。第9条之2规定:(1)管理厅在有土地因河川的新设及其他河川工事将编入新的河川区域时,可以根据总统令规定指定该土地为河川预定地。(2)管理厅欲根据第1项指定河川预定地时,须经过河川委员会的审议,并应根据总统令规定交其公告之。将其变更或废除时,亦照此办理。(3)管理厅当根据第1项和第2项规定在指定的河川预定地的土地上进行的河川工事竣工时,应划定河川区域并公告之。第10条规定,本法规定根据总统令规定,准用于符合下述各款之一的河川:(1)第2条第1款规定之河川以外的河川;(2)流入河川或从河川中分流出来的水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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