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水源开发计划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861页(222字)

德国《水法》规定:(1)由于供水管理需要,各州应在考虑到用水要求的情况下,制定水源开发计划。(2)开发计划应将地区计划和州的计划目标考虑在内。(3)在开发地表水源的计划中应规定水所提供的用途、水在其流程中具有的特点,采取的必要措施等项目。(4)开发计划应不断适应变化着的情况。(5)开发计划对其他水源使用权限具有约束力。(6)联邦政府经联邦议院同意,可以行政方式规定哪些水源必须列入开发计划。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