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水规划管理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863页(630字)

美国《水资源规划法规》第2节规定,为了满足全国迅速发展着的对水的需要,因此,宣布国会的政策,以便在联邦政府、各州、各地方当局和私人企事业单位的综合、协调基础上,经与各有关联邦机构、州和地方政府,以及个人、团体、企事业单位等协作,以促进美国水资源和有关土地资源的保护、开发和利用。第3节规定,本法令中不需要解释:(1)它不增加或减少联邦或州在水资源规划、开发或控制方面的权限、责任或权利;它也不代替、更换、限制或修正任何州际协定,或两以及更多州、或两个以及更多州与联邦政府间、依法建立的任何联合组织或共同机构的权限或责任;也不限制国会的授权和资金使用的职权;(2)改变或影响任何联邦官员在其职责内的职权或责任,但当需要执行本法令以编制和检查区域或河流流域综合规划,以及确定、评价联邦的水、土资源规划条款时除外;(3)当需要按本法令条款执行,以代替、修正或废除有关授予开发或参与开发水资源和有关土地资源的权限、或被授权执行有关许可或管理各联邦机构间适用的现行法律时,不在此例;但它不影响美国和加拿大的国际联合委员会、常设工程委员会和美国作业机构,或按照1961年1月17日在华盛顿签订的哥伦比亚河流域协定而建立的机构,或美国和墨西哥间的国际边界及水委员会的权限和特权;(4)有关授权按本法令条款建立或指导下的任何机构,以研究、规划或建立在一个以上河流流域委员会、或起河流流域委员会职能机构的作用,管理地区间调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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