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洪水保险计划优先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864页(262字)
美国《洪水保险法》规定:(1)实施洪水保险计划时,局长应给予1至4户家庭、教堂财产、以及由小型商业企业所拥有、租赁和经营的商业财产获得洪水保险的优先权。(2)如果按照本文本第4014款规定进行的调查研究以及收到或交流的信息,局长认定将洪水保险计划扩展到其他财产是可行的,则他可以按照本章规定随时采取必要的行动,以便使洪水保险在可行的基础上包括以下任何形式与种类的财产:其他居住财产,其他商业财产,农业财产,私人非营利机构拥有的财产,以及州与地方政府及其所属机构拥有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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